經濟普查每隔5年進行壹次,標準時點是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經濟普查,是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情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為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礎所進行的全面性調查。
國務院發布的《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七條 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壹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除2004年條例發布第壹次經濟普查為2004年外,以後逢3和逢8年份為經濟普查年。
擴展資料:
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普查表分為以下三類:
1、普查通用表。
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普查表、企業普查表、非企業單位普查表;
2、專業普查表。
包括規模以上工業、資質內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房地產開發業企業的普查表;
3、部門普查表。
包括鐵路運輸業普查表、銀行業及相關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證券業、保險業財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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