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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開區公司註冊: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開具的專用發票,賣方信息是現代機構還是企業的信息?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崗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相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的單價和銷售額;

2.在“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代征銷售單位欄填寫稅務機關的統壹代碼和名稱;

4.在賣方開戶行和賬號欄填寫完稅證明編號;

5.在備註欄中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壹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在開具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通過國稅局開具的專用發票,應按上述規定填寫相關信息,在“銷售單位”壹欄填寫稅務機關統壹代碼和名稱,但不得填寫銷售方名稱,備註欄填寫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並在備註欄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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