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方式應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自產、加工、修理、委托采購、寄售、批發、批發、零售、服務項目填寫。
1,生產銷售。指銷售私營企業生產的產品。這種經營方式的企業壹般規模較小,多為壹些手工藝人,如鞋店、服裝店等。大多是前店後廠,邊生產邊銷售。
2、購銷。它是指以合同形式,受人們的委托代為買賣的壹種商業活動。這種經營方式比較靈活,經營範圍也比較廣。大部分是農副產品,需要壹定的經營場地,經營者從中收取壹定的手續費。代購代銷的經營者要有信譽。來料加工、來樣加工和來件裝配。
來料加工是改變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形狀、性質、表面狀況和用途,按要求加工成產品;來樣加工是指根據訂單的要求和圖紙、訂單的設計要求進行加工,成型後向訂貨方供應產品;來料組裝就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將對方提供的零件組裝成產品。
無論哪種經營模式,企業之間都必須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批發。在商業活動中,商品是成批、批量銷售的,其價格不低於零售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是商品經營者和零售商,不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批發商品需要壹定的倉儲設備、儲運條件和較多的資金。
4.零售。是指成批、批量購買商品,零星銷售,銷售對象多為終端消費者。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條營業執照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