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運力不足,保障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或者丟失。壹旦發生信息泄露或丟失,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拒絕,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信息。
經營者的權益:
第壹條為切實保護企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優化企業經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及其經營者。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經營者,是指按照租賃、承包、托管等合同取得企業經營權的董事、經理、廠長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經營管理者。
第四條企業和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企業章程,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勞動者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企業有權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幹涉企業和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