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投案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2.《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3.對於詐騙罪,公安機關立案後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
提起欺詐案件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詐騙事實;
2.詐騙數額達到3000元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具體由公安機關管轄。
綜上所述,到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壹般會以詐騙立案。立案後,公安機關會對報警人進行口供了解情況,然後進行取證和調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立案材料的審查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