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規定:“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將據以做出初步認定的相關事實(資料)、認定理由和結果層報稅務總局確認。稅務總局認定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應當將相關認定結果同時書面告知境內投資者、境內被投資者的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條 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稅務總局關於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結果後,應當在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見附件1),通知其從企業居民身份確認年度開始按照我國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及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稅收事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規定:“為完善依據實際管理機構實施居民企業的認定工作,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條款進行了修訂,現公告如下:
壹、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居民企業認定條件的境外中資企業,須向其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認定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判定後,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後抄送其境內其他投資地相關省級稅務機關。?
二、按本公告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時,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後,30日內抄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統壹對外公布。國家稅務總局適時開展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糾正。
......
五、本公告適用於2013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