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簽發
由深圳市政府令第號發布。185.
發布日期2008年5月22日
生效日期:2008年8月-01
過期時間-
類別規則
文件來源深圳
深圳市居住證臨時辦公室
(訂單號深圳市政府185)
《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屆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許宗衡
2008年5月22日
深圳市居住證臨時辦公室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申領、發放和使用的相關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居住在深圳的非深圳戶籍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第四條深圳市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市公安機關)居住登記和居住證主管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辦理、制作和發放,以及居住信息的管理和保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及其相關派出機構、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流口和綜合出租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居住證管理服務相關工作。
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方便工作的原則,委托流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或者社區工作站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持證地址發放和變更等輔助性工作。公安機關通過公告等式告知本區域居民申領居住證辦理點。
公安機關委托的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制發、持證地址變更等輔助性工作機構統稱為受理機構。
第五條實施居住證制度,應當體現統壹要求、規範管理、方便服務、保障保障的原則。
第六條市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壹規劃、單獨建設的原則,指導和協調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居住證信息管理、勞動登記、出租屋綜合信息管理等信息系統,並監督各部門采集、管理和保護相關信息,通過全市統壹的政府信息資源交換平臺實現信息系統的互聯共享。
第七條市、區政府各部門、各機構應當為居住證制度的實施提供保障,並逐步拓展居住證的使用功能。
積極支持和鼓勵其公共服務機構、商業服務組織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居住登記
第八條七名居住在深圳的非深圳戶籍人員應當進行戶口登記。
按照規定,居住登記人員應當直接辦理居住證,辦理居住證作為居住登記。
第九條居住登記由受理機構辦理,變更居住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提供的工作人員的居住登記,由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學校或者接受居住的機構辦理。
前款所稱外國人,由居住受理機構委托辦理居住登記。
受理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通過互聯網、電力、傳真方程式申請居住登記。通過網絡、電、傳真方程式申請居住登記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申請,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條房屋或者承租人非深圳市戶籍居民的,應當督促居民在三日內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居住滿七年尚未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出租的房屋,應當向受理機構報告居民情況。
第十二條居住登記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有效身份證件。
妳應該提交妳的居留許可,如果妳拿了的話。
與房屋內居民或者承租人進行居住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屋或者承租人的身份證明;與非深圳戶籍的承租人同住的,應提交居住證。
第十三條辦理住宅登記的機構應當有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為住宿人員提供居住登記或者取得居住證的居住單位或者學校,應當自就業或者居住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居住登記證明或者居住證提交受理機構,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前款規定的外國人居住地址變更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新居住受理機構提交居住登記證明或者居住證,受理機構應當立即變更居住地址信息。
第十五條下列情形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登記:
(壹)在賓館、酒店、招待所等飯店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二)住院醫務人員進行住院登記;
(三)救助站內的流浪、乞討等居民由民政部門救助機構進行登記。
根據前款規定,除與公安機關實行真實聯網外,登記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登記並提交登記信息。
第三章居住證的申領和發放
第十六條在深圳居住滿30年、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非深圳居民應當申領居住證。
16周歲以下或60周歲以上人員、30周歲以下非深圳居民申請居住證。
第十七條受理機構負責受理居住證申請,並將申請信息傳遞給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居住證深圳市居住證和深圳市暫住證
《深圳市居住證》和《深圳市暫住證》按照我局規定通過信息管理相互轉換。
第十九條凡年滿十六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將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深圳的行業包括工業(含家政服務)、投資企業或其經濟組織;
(二)深圳市房屋產權證明;
(3)符合《深圳海關居住證》和《海外人才居住證》條件;
(四)深圳市創業並具備相應技術或資金條件或深圳市文化藝術創作;
(五)市政府規定的情形
年滿60周歲、在深圳全日制院校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的,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非深圳居民,發給《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第二十條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或者其有效身份證件並填寫申請表。
申領《深圳市居住證》,應按規定提交證件和材料:
(1)申請工業的,應當提交註冊單位提供的工業證明或者申請所在經濟組織的工商登記證明;
(二)申請房產的,提交申請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其產權證明;
(3)僅限人才和海外人才申請居住證,提交市政府相關部門。經核實,符合頒發人才和海外人才居住證條件的;
(四)創業或文化藝術創作申請憑項目確認材料提交市政府相關部門;
(五)向事務所提交的申請書具有執業證書;
(六)市政府規定應當報送的信息。
受理機構受理居住證申請。20至49周歲的已婚育齡婦女,應檢查現居住地計劃生育和節育技術服務機構有無近3個月的效果。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孕情檢查並報告本人離異、喪偶、符合生育政策、落實絕育措施的,提供現社區工作站免檢報告。
第二十條按照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領取深圳市暫住證的人員,可按前條規定提交相應證件申請直接轉為深圳市居住證。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與招(聘)用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對招(聘)用員工進行登記,並接受經辦機構辦理居住證或者變更居住證信息。招(聘)用員工本人辦理居住證或變更居住證信息。
深圳市教育辦公室為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辦理居住證。
其成員須受本申請書委托申領居住證,受委托申領居住證須提供委托證明。
未受其監護或監護委托辦理居住證的。
第二十三條受理機構應當受理並持有居住證申請材料;材料要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提交。
申領《深圳市居住證》,符合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領《深圳市暫住證》。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對符合辦理居住證的情況進行審核,受理申請直至發放證件。
第二十五條居住證遺失,申請補領居住證嚴重損毀或者居住證主要信息發生變更,影響使用功能,申請補領居住證的。
第二十六條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制作,實行憑證制度。公安機關負責簽發《深圳市居住證》,有效期為十年;《深圳市暫住證》有效期為6月;在居住證有效期屆滿前十五日內申請延長居住證。每十天申請壹次深圳居住證延期。每半年申請壹次《深圳市暫住證》延期。居住證有效期屆滿的,自動終止。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偽造、變造、冒用居住證或者冒用居住證交易、使用偽造、變造、冒用的居住證。
任何單位的無扣押居住證
第二十八條市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居住證工本費。
首次申請居住證的費用由政府承擔。
居住證延期《深圳市暫住證》到《深圳市居住證》或者《深圳市居住證》到《深圳市暫住證》收取費用。
補領或換領居住證應當按規定繳納費用,費用由持證人承擔。
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居住證的使用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居住證應當使用,其功能包括房屋租賃、勞動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服務。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研究、開發並逐步完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確保居住證的使用。
增加居住證使用功能應經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居住證持有人在深圳享有的權益:
()免費享受公共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二)按規定參加政府部門提供的各類免費培訓;
(三)按照規定申請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或者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
(4)享受計劃基礎疫苗免費接種;
(五)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六)按照市政府的規定憑居住證申領旅遊優惠卡;
(7)憑居住證進入深圳經濟特區;
(八)市政府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條持《深圳市居住證》的人員除享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權益外,還享有深圳市的權益:
(壹)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往來港澳的營商環境手續;
(二)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車輛入口機車駕駛證;
(三)符合深圳戶籍條件的,同等條件優先考慮;
(四)辦理房屋租賃期限手續;
(五)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符合相應條件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權益的;
(六)按照規定參與社團組織的管理;
(七)參加本市組織的技能競賽先進評比;
(八)市政府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持有人才居住證或海外人才居住證的人員,除按本辦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外,還應按照《廣東省深圳市人才條例》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十三條出租房屋所有人或者出租房屋管理人,將房屋轉租、分租給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證》且居住期限滿60周歲的非深圳市居民的。
出租屋管理包括出租或管理出租機構和業主委托的從業人員。
第三十四條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證》的成員,通過流口向綜合出租管理機構核實登記短租房的:
(壹)持有本單位駐深官員或商務官員證書;
(二)持有本年度求職證書或畢業證。
短租累計出租房超過三個月。
短租房業主應於每月月底將短租房人信息報送柳口和綜合出租屋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居住滿30年未申領居住證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申報其提供居住條件的房屋或者租賃情況,並繼續提供居住條件。承租人繼續提供居住條件。租客業主或租客管理,轉租繼續出租,轉租給租客。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深圳市居住證轉為深圳市暫住證:
()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項領取《深圳市居住證》,終止就業超過60;
(二)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所采取的《深圳市居住證》已轉移其產權的;
(三)《人才居住證》和《海外人才居住證》有效期滿未獲準延期的;
(四)創業項目或深圳市文化藝術創作終止;
(五)學習期限屆滿的;
(六)不按規定落實有效避孕措施,謊報、隱瞞結婚、生育、節育狀況、計劃生育政策,懷孕後拒不落實補救措施或計劃生育政策,拒不接受治療的;
(七)市政府規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依照前條規定,《深圳市暫住證》的轉讓在有效期內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憑相應資料辦理手續。
第三十八條《深圳市暫住證》功能未擴展,終止《深圳市暫住證》功能,經辦證,符合本所規定的居住證申領條件的。申請後,系統會自動恢復相關功能。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依法查驗居住證
公安機關或者其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指令履行職責,檢查和辦理單位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未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的,相關信息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條海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辦理居住證提供服務時,根據相關工作人員的要求出示證件,辦理居住證的相關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勞動和社會保障、人口計生、戶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等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應當通報公安機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公共服務機構或者金融等商業服務組織需要使用居住證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提供便利服務。
水、電、氣、電等公共* * *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組織應當制定提供公共* * *服務的居住證,並采取便利措施提供服務。
第五章信息收集和保護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流口出租屋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信息采集、管理、維護、更新和使用,確保信息全面準確,並
教育、科技信息、工程、房產、人口計生、工商、質監等部門負責收集相關信息,通過全市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平臺實現信息交換。
第四十四條居住證應當包含與證件相關的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證的面讀信息、居住證中的芯片加載機讀信息。
目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照片、公民身份號碼、現居住地、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信息。
機器可讀信息包括讀書信息、政治面貌、就業狀況、社會保險、婚姻狀況、計劃生育狀況、基本信息(姓名、性別期)、誠信或違規記錄、聯系方式等。
住宅信息采集範圍由市政府確定。
第四十五條居住證信息發布後三日內變更居住證信息的受理機構變更居住證信息:
()姓名、性別和公民身份號碼;
(二)政治面貌和住所;
(三)規定的居住證信息。
政府部門相關信息應通過全市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平臺與居住證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四十六條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信息保護等級、信息查詢和使用授權、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提供真實、準確的居住信息,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虛假材料。
第四十八條家居行政機關在履行指定職責、使用與職責相關的居住信息時,應當遵守有關行政法規。
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查詢或者授權居住信息受理機構提供的服務。
第四十九條居住證持有人發現居住信息真實、準確的要向受理機構提供證明材料申請更多。
第五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獲得的信息應當保密,不得用於指定用途的交易或者授權以外的用途。
第六,章律的責任。
第五十條居住登記申報義務單位或者未按照本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變更;逾期不改的,按未申報登記號處以每50元罰款100元。
出租房屋的業主或旅館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百人二百元的數量處以罰款:
(壹)申領居住證的義務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符合居住條件的人員提供住房或者租賃住房的。
第五十三條出租人或者出租管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轉租、轉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收入總額兩倍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勞動者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變更。逾期不改或違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買賣偽造、變造、騙取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買賣居住證的數量分別處以100元、200元罰款。
冒用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罰款。
未收繳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收繳,並按未收繳居住證的數量處以每份200元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騙取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收繳銷毀,騙取的居住證予以註銷。
本條第壹款、第二款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照移送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不披露、交易、使用居住信息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拒絕查驗居住證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按照采取的措施處理。
用人單位拒絕公安機關或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居住證或居住登記的,依據《華民* * *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按移送部門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能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規定檢查、扣押居住證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政府部門的管理機構應定期報告各部門和機構未按要求履行住宅管理和服務相關工作的情況。
第五十九條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企業、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用人單位所在的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社會團體。
本辦公室所稱,除特別說明外,均包括在本數內。
第六十條本辦法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居民。
第六十二條辦事處實施居住證,除享有辦事處規定的權益外,還享有市政府規定的原暫住證的相應權益。
在本辦實施前,已根據有效期內的暫住證申請,繼續使用並享有本辦規定的深圳市居住證的相應權益。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36日起施行,2007年7月36日市政府發布的《深圳市居住證試行辦法》(令號深圳市政府169)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