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材料:1、《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和從業人員身份證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
3、《職業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 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5日內到轄區派出所備案。
擴展資料
《濟南市開鎖業治安管理規定》
第四條 從事開鎖經營活動,除應當依法具備經營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有合法、固定、安全的經營場所;
(二)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三)安裝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具備必要的圖像、身份證件采集及上傳設備;
(四)其它應當具備的治安安全條件。
第五條 開鎖企業應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所屬區、縣公安局進行登記備案,並提交下列資料(原件審驗退回,復印件及其它材料留存二份)。
(壹)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簡歷、無故意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含電子版);
(三)從業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含電子版)、無故意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鎖具修理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和所在地地理位置示意圖;
(五)《開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表》。
開鎖企業在辦理登記備案時,其從業人員應到公安機關進行指紋、掌紋采集。
第六條 區、縣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開鎖企業發放統壹制作的《開鎖企業登記備案證》,並建立完善的開鎖企業治安管理基礎檔案及開鎖業從業人員數據庫。
開鎖企業停業、歇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後5日內到原登記公安機關辦理備案變更登記。
第七條 開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在登記備案時與公安機關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明確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同承擔本單位的治安責任。
第八條 開鎖從業人員提供開鎖服務時,應現場采集開鎖信息,詳細填寫委托開鎖人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委托開鎖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內容,由委托開鎖人與開鎖從業人員***同確認。
第九條 開鎖人員應對委托開鎖人提供的委托開啟鎖閉物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進行核實,確認證明材料真實、齊全,予以妥善保存,對不能帶走的證明材料應拍照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