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如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則適用本條例。《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 對企業和經營單位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如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則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