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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和存續的區別

法律分析:1、開業是指企業處於正常的營業狀態之中,存續是指企業實體雖然存在,但已經不營業了;

2、開業是指企業仍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存續狀態下企業壹般已經不生產了;

3、開業狀態下的企業壹般都會有營業利潤,存續狀態下則沒有。

二、經營狀態壹般分為八種(存續、在業、吊銷、註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

1、經營狀態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

2、經營狀態在業是指:企業正常開工生產,新建企業包括部分投產或試營業。

3、經營狀態吊銷是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工商局對違法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4、經營狀態註銷是指:企業已不復存在,喪失法人資格。

5、經營狀態遷出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離某主管機關。

6、經營狀態遷入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入某主管機關。

7、經營狀態停業是指:由某種原因,企業在期末處於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待條件改變後仍恢復生產。

8、經營狀態清算是指: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被吊銷等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的經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 第七十三條 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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