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範人居環境風險
(八)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重金屬礦采選、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固廢處理等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設施的工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與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與評估。自2018年起,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與評估,調查評估結果上報縣生態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各鎮定期向社會公布轄區內建設用地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情況。(國土局牽頭,環城委、工科局、住建局等參與)
(九)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才可進入用地程序。對涉重金屬礦采選、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固廢處理等重點行業開展企業調查,編制重點監管行業歷史搬遷企業用地清單。2017年起,結合土壤汙染詳查結果,建立汙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汙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汙染地塊,由所在鎮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汙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汙染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國土局、住建局牽頭,環城委、工科局、水務局參與)
(十)落實監管責任。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國土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改變權屬或用地屬性前需由具備場地評估資質的調查單位出具的調查報告以及由有監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報告。生態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汙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國土局、環城委、住建局負責)
四、落實?多規合壹?空間布局,嚴控新增土壤汙染
(十壹)落實?多規合壹?空間布局。按照《海南省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中關於定安縣的空間布局和劃定的土壤環境功能區,並根據土壤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全縣土壤功能定位和開發保護要求。合理規劃全縣生活垃圾處理、農業廢棄物、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回收利用等建設項目布局,全縣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焚燒廠。落實《海南省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區劃分及管理的指導意見》,劃定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逐步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所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住建局、畜牧局牽頭,發改委、國土局、工科局、農業局、商務局、環城委、水務局、林業局等參與)
(十二)防範建設用地新增汙染。排放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重點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並提出防範土壤汙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汙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電鍍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築物和汙染治理設施,要根據企業拆除活動汙染防治技術規定,制定殘留汙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並報生態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範拆除活動汙染土壤。(環城委牽頭,工科局參與)
(十三)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要列出待開發土地清單並定期更新,並報環城委和縣國土資源局備案。擬開發為農用地的,各鎮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評估結果須上報縣國土資源局、縣農業局和縣環城委;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擬開發為建設用地的,責任單位需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價,不符合建設用地環境質量要求的,壹律不得開發為建設用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後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塗等非法排汙、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環城委、國土局牽頭,發改委、住建局、公安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
五、加強汙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汙染預防工作
(十四)嚴控工礦汙染。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汙染土壤。開展歷史尾礦庫排查,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環城委、安監局牽頭,工科局、國土局等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汙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汙染物排放標準並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後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並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嚴格審批涉重金屬新增項目,禁止新建落後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依法實施涉重金屬企業強制清潔生產審核,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到2020年,全縣重點行業的重點企業重金屬排放量要與2013年持平。加強對電子產品廢品回收、汽車及電動車回收企業的執法檢查,督促相關企業或個人做好拆除過程中汙染物排放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三無?企業或個人,防治電子產品及廢舊電動車回收處理造成土壤汙染。(環城委、工科局牽頭,發改委參與)
加強工業廢物資源化利用與安全處置。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督促企業制定大宗工業廢物資源化利用方案並有序實施。建立完善廢舊資源回收體系,規範廢棄機動車船拆解、電子廢物、廢鉛蓄電池、廢塑料回收和再生利用活動。加強危險廢物安全處置,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按照相關規範完善自身危險廢物貯存和利用處置設施,提高清潔生產水平,制定減少危險廢物產生及安全處置的計劃。(工科局、商務局牽頭,發改委、環城委、國土局參與)
(十五)控制農業汙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大力推廣深耕深施,結合節水灌溉,減少肥料流失。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生物肥、緩釋肥,推廣測土配方平衡施肥,減少化肥使用量,力爭到2020年,全縣化肥使用量減少2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推廣綠色病蟲害防治技術,普及農業措施、物理措施和生物農藥,嚴格控制化學農藥使用,到2020年,全縣化學農藥使用量減少30%,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推進稭稈綜合利用,鼓勵稭稈直接或加工有機肥、沼氣等方式還田,到2020年,全縣稭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農業局牽頭,發改委、環城委、住建局、水務局、農技中心等參與)
切實治理農業廢棄物汙染。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0.01mm以下的超薄農膜,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堅持誰生產誰負責、誰銷售誰回收、誰使用誰交回的原則,建立完善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並註意防止產生二次汙染。依托現有農村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建立政府補貼、市場運營、自主運轉的廢棄農膜、噴滴灌帶回收利用體系,到2020年,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和廢棄農膜、噴滴灌帶回收利用網絡覆蓋全縣所有鄉鎮,廢舊殘膜回收治理率達28%,廢舊農藥包裝廢棄物汙染治理率達50%,實現農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噴滴灌帶使用和回收量基本平衡。(農業局、農技中心牽頭,發改委、環城委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汙染防治。嚴格規範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治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建立畜禽糞便、沼液沼渣的監控體系,畜禽糞便、沼液沼渣中主要汙染物無害化後方可利用,防止獸用抗生素、激素類藥物和重金屬對土壤的汙染。加強對小型養殖場和散養戶的汙染治理,推廣養殖小區模式,鼓勵支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選定區域建設有機肥加工中心。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糞汙處理利用率達到80%以上。編制出臺《定安縣養殖水域規劃》,劃定養殖禁止區、限養區和適養區,逐步關閉和搬遷禁養區內養殖項目。推廣應用養殖廢水處理和循環水養殖技術,防止汙染周邊土壤。(畜牧局、漁業局牽頭,發改委、環城委等參與)
(十六)減少生活汙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加大垃圾分類宣傳力度,建立顯著的分類標識,通過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誌產品,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汙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鼓勵將滿足標準要求的堆肥產品用於園林綠化、土壤改良。加強對垃圾填埋場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監管,防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環境風險。繼續實施《海南省存量生活垃圾治理規劃(2014-2018)》,對重點非正規垃圾填埋場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開展監測和評估,控制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的汙染。(環城委牽頭,發改委、農業局、工科局、財政局等參與)
建立?戶分類減量-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體系,推廣有機垃圾堆肥等技術,在源頭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根據村莊所在區位、村莊布局、人口規模等,確定汙水處理標準,因地制宜采用集中或分散處理工藝,實施農村生活汙水治理工程,2018年完成63個行政村生活汙水集中治理工程。(環城委牽頭,發改委、財政局等參與)
六、開展汙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十七)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汙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汙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環城委牽頭,國土局、住建局等參與)
(十八)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汙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全縣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規劃並建立項目庫,2017年底前完成並報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備案。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汙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國土局、農業局、環城委牽頭,住建局參與)
(十九)強化治理與修復監管。實行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汙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汙染;需要轉運汙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汙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範措施;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環城委牽頭,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培育壹批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龍頭企業。規範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發改局牽頭,工科局、國土局、環城委、住建局、農業局、商務局、工商局等參與)
七、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提高科技支撐力度
(二十壹)加強土壤汙染防治技術研究。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在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計劃、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計劃中加大對土壤汙染防治方向的支持力度。建立土壤汙染防治科研基地,加快推進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汙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汙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基礎研究。(工科局牽頭,發改委、教育局、國土局、環城委、住建局、農業局、衛生局、林業局等參與)
(二十二)加大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和轉化應用力度。加強科技成果應用,引進國內外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先進技術。(工科局、環城委牽頭,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等參與)
八、提高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大執法力度
(二十三)明確土壤環境監管重點。監控農用地及涉重金屬礦采選、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固廢處理等重點監管行業的企業用地的土壤鎘、汞、砷、鉛、絡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汙染物含量。(環城委牽頭,工科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四)加大土壤環境執法力度。將土壤汙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劃定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違法排汙、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改善基層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汙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編制《定安縣土壤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建立部門聯動應急機制,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對土壤汙染緊急事件的管理權責。(環城委牽頭,財政局、工科局、公安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林業局、安監局等參與)
(二十五)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保護、農業、國土等相關部門的土壤監測能力建設,結合環境監測機構垂直管理,提高定安縣環境監測站土壤采樣及現場執法監測能力。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其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環城委牽頭,財政局、國土局、農業局等參與)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二十六)加大財政投入。縣財政加大對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將土壤汙染防治專項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優先支持列入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及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規劃的汙染治理項目,對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工作經費予以保障。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於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鄉鎮。(財政局牽頭,發改委、工科局、國土局、環城委、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七)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進入土壤汙染防治領域。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汙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汙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發改委、環城委牽頭,財政局等參與)
(二十八)加強社會監督。縣政府定期公布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情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汙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汙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45?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汙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牧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汙染防治工作。鼓勵依法對汙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推進環境資源審判改革試點。縣政府和各鎮政府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環城委、人民檢察院牽頭,國土局、住建局、水務局、農業局、工科局、林業局等參與)
(二十九)開展宣傳教育。利用互聯網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汙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加大新聞媒體宣傳力度,報道土壤環境保護先進典型,曝光環境違法、資源破壞等土壤汙染案例,全面提升土壤環境保護意識。開展土壤環境保護教育,全面推進大中小學生土壤環境保護教育,將土壤環境保護納入幹部、企業、社區教育培訓體系。(環城委、宣傳部、教育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文體局、糧食局、科協等參與)
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三十)明確政府主體責任。按照?縣負總責、鄉鎮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汙染防治屬地責任。縣政府作為實施本方案的主體,要抓緊制定本地區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城委牽頭,發改委、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等參與)
(三十壹)加強部門協作。建立全縣土壤汙染防治工作聯動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環城委要做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環城委牽頭,發改委、工科局、工科局、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
(三十二)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制度,強化汙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落實環境風險防範責任,確保重點汙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汙染的,應承擔環境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自2017年起,全縣各級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簽訂土壤汙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環城委牽頭,工科局等參與)
(三十三)嚴格評估考核。將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每年初對各鎮、有關部門上年度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進行中期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對縣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和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環城委、組織部牽頭,審計局等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鎮和部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依據《海南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縣委組織部、環城委牽頭,監察局等參與)
各鎮、有關部門要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的要求,狠抓落實,切實加強土壤環境保護,確保土壤汙染防治目標如期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