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人名稱;
2.付款人(已完成“三證合壹”即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
3、付款人的銀行賬號、銀行名稱;
4.付款人的註冊地址和電話號碼;
5.收款人的電話號碼。
發票的使用如下:
1,發票具有合法、真實、統壹、及時的特點,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4.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發票的類型如下:
1.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2.增值稅普通發票,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3.其他發票:包括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票證、過路(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綜上所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不僅是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也是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證明。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壹條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