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管理系統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適應集團公司給排水壹體化要求,進壹步提高科技工作管理水平,對深圳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原科技工作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形成本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各部門、水廠、分公司、汙水廠、排水工區、泵站、泵站管理及科技項目需要集團撥款的各業務單位。
第二章科研項目管理
第三條科研項目是指集團公司各部門和基層單位為服務集團公司技術生產和科技進步而開展的創新性、探索性研究開發項目。
第四條集團公司科研項目由總工辦(以下簡稱總工辦)歸口管理,具體負責科研項目的立項、實施和管理,以及項目的最終驗收。
第五條科研項目的申請和立項:
(1)公司各單位每年10月底前申請科研項目,向總工辦提出書面申請。逾期原則上不予受理。
(2)各單位申報科研項目時,應結合自身實際科研能力向總工辦申報。
(3)公司計劃項目、上級交辦項目和其他單位委托的科技項目,在征求承擔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可由公司直接立項和交辦。
(四)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上壹年度科研項目的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啟動新的科研項目,同壹負責人壹般不得負責兩個以上科研項目。
(五)申請科研項目時,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資料:
1,科技項目計劃表;
2、工程預算表;
3、必要時,提供項目意義、技術狀況和預可行性報告;
4.上述內容的電子文檔。
(6)集團公司每年年初召開由相關領導、相應部門和專家參加的項目論證會,根據辦公廳研究意見確定當年科研項目,壹般在每年第壹季度前下達科研項目立項計劃。
(七)對於上級交辦、其他單位委托且下壹年度未完成的科研項目,公司所需的新增和追加資金均按上述科研項目立項程序申報;如果不需要新增資金,每年只需將項目進展情況上報辦公廳匯總備案即可。
(八)為鼓勵集團多元化經營單位開發有市場前景的新產品、新技術,原則上項目自行選擇,資金主要自行承擔。也可以參照上述內容申請集團公司立項。集團公司根據情況選擇性立項,給予壹定的財政補貼。
第六條科研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壹)科研項目計劃下達後壹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制定詳細的實施計劃(包括進度計劃、技術路線、詳細預算等。)並提交總工辦審核(必要時要求補充、修改或組織專項審核)。總工程師批準後,書面通知承辦單位正式實施。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實施方案的,取消項目。
(2)科研項目實施中的成本管理:對於沒有財務服務的政府部門和處室,費用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直接審批,由公司財務部門即時報銷;項目負責人每季度將支出情況上報總工程師辦公室,對照預算內容進行審核和存檔。
有財務的基層單位,原則上先從單位流動資金中墊付,然後由總工辦按季度(或按實際進度)按預算審核,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在集團財務中報銷或撥付。
(三)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未經許可,嚴禁承擔單位轉包科研項目。合作研究需要在項目申報時說明。
(四)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者應對項目進行總結並整理相關材料,報總工程師辦公室歸檔,包括:
1、科技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包括考察、研究報告、相關合同等。);
2、科技項目成果分析報告;
3.項目費用決算清單;
4.項目成果自我評價意見;
5.必要時提供試驗報告、技術數據、竣工圖等資料;
6.上述信息的電子文件。
(5)根據項目的結果,總工程師辦公室將安排項目以某種方式結束(終止、評估、驗收和鑒定等)。)經總工程師批準後。
(六)對於項目完成情況好、效益明顯的科研項目,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公司將酌情對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獎勵。
(七)對不遵守科研項目管理制度,使項目嚴重逾期,擅自改變實施計劃,支出預算外費用,無正當理由嚴重超支的,視情況追究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人的責任,並相應取消今後承擔項目的資格。
(8)科研項目完成後,總工程師辦公室負責對項目負責人的項目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經總工程師確認後上報人力資源部作為考核參考。
第三章技術改造項目管理
第七條技術改造項目是指為解決實際生產問題、優化生產工藝、提高效率而進行的具有壹定技術含量的技術改造或設備改造項目,包括推廣“四新”項目(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新技術)。
第八條技術改造項目的立項,由各單位具體上報集團公司運營部。但涉及重大生產工藝和重大設備的技術改造項目,申報前應征求總工程師辦公室的意見。同意申報的,應隨申報壹並提交總工程師辦公室的意見。
第九條技術改造項目壹般納入公司年度投資計劃,項目實施的具體責任單位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技術改造項目的實施和費用管理壹般由項目實施責任單位按照集團公司相關項目管理制度進行。
第十壹條技術改造項目的驗收,由責任單位向項目歸口部門(包括總工辦、工程部、設備部、調度中心等)提出。).總工程師辦公室負責組織涉及給排水主要生產工藝和主要設備的技術改造項目的驗收。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的大型新建和擴建項目,其前期規劃、論證、項目審批等技術工作由辦公廳牽頭。項目後期由相關職能單位負責具體實施,總工辦予以配合。
第四章其他科學技術工作
第十三條總工辦負責集團公司信息化規劃、建設和管理。具體管理措施請參見集團公司信息化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總工辦負責集團公司的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和技術信息管理。具體管理辦法請參照檔案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總工辦負責規劃和組織集團公司科技發展規劃和對外技術交流,公司各職能處室配合實施。
第十六條各生產基層單位明確的《企業產品質量標準》、《生產工藝流程》、《內部技術規程》等技術文件應及時報公司總工辦備案,需要上報相關上級單位的,應報總工辦審核批準後上報。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深圳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科技工作管理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