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對符合非盈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孵化器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並取得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資格;
2、孵化器應將向孵化器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器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3、孵化器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器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2、屬新註冊企業或新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3、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3年;
4、企業註冊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5、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的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
6、企業租用孵化器內孵化場地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
7、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於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品目錄》範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範圍內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範圍內的服務。
六、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的各項條件進行事前審核確認,並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辦理稅收減免,加強對孵化器的日常稅收管理和服務。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孵化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並按照稅收征管法以及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