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需要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的比例;(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完善資本市場,建立和完善促進自主創新的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促進自身發展。國家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創業投資企業,支持企業創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