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2、進入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選擇發票開具管理菜單下的未開發票作廢;
3、逐份確認要作廢的空白發票號碼,直至出現取當前發票號失敗;
4、選擇發票領用管理菜單下的發票庫存查詢,確認空白發票已全部作廢後,可進行抄稅。
發票的管理與使用:
1、發票的申領與領取: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需向稅務機關申領發票,按規定領取發票並進行登記;
2、發票的開具:開票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準確填寫發票,確保發票信息的真實性;
3、發票的保管:發票應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毀或被盜用;
4、發票的作廢:如發票填寫錯誤或不再使用,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作廢,並在作廢發票上註明“作廢”字樣;
5、發票的報廢:發票完全不能使用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廢,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6、發票的核銷:企業在每個納稅期結束後,應對發票進行核銷,確保賬證相符;
7、發票的查驗: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的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查驗,以防止發票的違規使用。
綜上所述,空白發票作廢後的處理方式包括及時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進入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選擇未開發票作廢,逐份確認要作廢的發票號碼直至失敗,確認全部作廢後進行抄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