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號。交通運輸部於2009年9月1日發布的12;根據交通運輸部2013年4月20日發布的《關於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4號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交通運輸部2065年6月24日15號《關於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壹條為規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
第四條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從事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快遞業務。第六條申請經營快遞業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
(三)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服務能力,並與業務申請的地理範圍相適應;
(四)具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務承諾、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服務區域、賠償方式、投訴處理方式等。,並具有完整的業務操作規範,包括驗收驗視、分揀運輸、發貨配送、業務查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遞安全、快遞服務人員和用戶人身安全、用戶信息安全的制度,以及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項安全措施,開辦代收貨款業務,以自營方式提供代收貨款服務,有健全的風險控制措施和資金結算制度,明確委托人和收件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快遞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服務能力:
(壹)具備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快遞業務的網絡和投遞能力;
(二)同城經營快遞業務,要求提供快遞(郵件)電話查詢服務,省內異地經營快遞業務,除提供上述電話查詢服務外,還應當有提供快遞(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絡;
(三)有符合國家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標準並通過資格認定的快遞業務員。同城經營快遞業務的,不低於30%的快遞業務員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省內異地經營快遞業務的,不低於40%的快遞業務員具備初級以上資格。
第八條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服務能力:
(壹)具有與申請經營領域相適應的網絡和配送能力;
(二)具有符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要求的封閉、適宜的處理快件的區域,並配備相應的處理設備、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
(三)具有統壹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提供快遞(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絡和符合要求的數據接口,能夠根據需要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供快遞(郵件)相關數據;
(四)有符合國家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標準並通過資格認證的快遞業務員,且本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快遞業務員中,具有初級以上資格的不低於40%。
第九條申請國際快遞業務,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壹)具備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網絡和投遞能力;
(二)具有封閉、適宜的處理快件的區域,符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並配備相應的處理設備、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
(三)具有統壹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提供快件(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絡和符合要求的數據接口,能夠根據需要向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快件(郵件)報關數據;
(四)有符合國家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標準並通過資格認證的快遞業務員,且本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快遞業務員中具有初級以上資格的不低於50%;
(五)具有合格的報關、報檢人員。
第十條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國內信件快遞。
國內快遞業務是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快遞業務。
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不得經營郵政企業專營的郵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第十壹條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條規定的場地使用證明及相關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核準的,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郵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並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申請人應當持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或者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持《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向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企業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合並、分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公布前從事國際快遞業務,經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並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八十五條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營業執照;
(4)分支機構目錄。第十七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範圍和有效期限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頒發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許可證。
第十八條《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實行年度申報制度。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年度報告,包括年度經營情況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九條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名稱、企業類型、股權關系、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經營區域、分支機構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更手續,換發新的許可證。
第二十條快遞企業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頒發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註銷手續:
(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延期的;
(二)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三)申請人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經營快遞業務,或者停業超過六個月的;
(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停止經營的;
(五)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或者撤回,或者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發放、變更和註銷情況。
第二十三條《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統壹印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出租、買賣或者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第二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企業應當接受並配合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壹)快遞業務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重要事項應當與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壹致;
(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變更、延期、註銷手續的執行和辦理情況;
(三)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持續符合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發放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七條郵政管理部門不得幹預從事快遞業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公民、企業和其他組織發現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過程中有違法行為時,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十七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時,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經營許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經營許可,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變造、冒用、出租、買賣、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快遞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合並或者分立,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除前款規定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變更手續,或者未按期報送年度報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辦理備案、變更手續,報送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快遞公司停止快遞業務,未書面通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快遞企業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企業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公布前已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不具備經營快遞業務條件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壹年內符合經營快遞業務條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逾期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繼續經營快遞業務。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