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資本
註冊資本800萬元以上。
二、企業主要人員
1.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
3.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師職稱。
4.註冊建造師不少於5人,其中礦業工程專業不少於3人。
5.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且礦建、礦山機電、地質、測量、通風安全等專業齊全。
6.企業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累計承擔過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2項。
承包工程範圍:
三級企業:可承擔下列礦山工程的施工總承包:70萬噸礦石/年以下鐵礦采、選工程;70萬噸/年以下有色砂礦或36萬噸/年以下有色脈礦采、選工程;60萬噸/年以下煤礦礦井工程且相對瓦斯湧出量≤10m3/噸或絕對瓦斯湧出量≤40m3/min的井下巷道工程或180萬噸/年以下洗煤工程;36萬噸/年以下磷礦、硫鐵礦或24萬噸/年以下鈾礦工程;12萬噸/年以下石膏礦、石英礦或48萬噸/年以下石灰石礦等建材礦山工程;7000米以下巷道工程或70萬立方米以下剝離量
露天礦工程。
註:礦山工程包括礦井工程(井工開采)、露天礦工程、洗、選礦工程、尾礦工程及地面生產系統和礦區配套工程。 地面生產系統指:
1、破碎篩選車間、轉載點、原料倉(產品倉)、裝車倉(站)以及相互連接的皮帶輸送機棧橋的土建工程;
2、與上述土建工程相對應的設備安裝工程(包括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及管路安裝工程)、民用與公用建築及安裝工程;
礦區配套工程指:礦區內專用鐵路工程,公路工程、送變電工程、通訊工程、環保工程、綠化工程等。
3、挖掘機、推土機、鏟車、自卸汽車、空壓機等爆破機械,型號要看礦的類型和采掘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