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到,關於預售資金監管範圍,即昆明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及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範圍內(“主城中心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均按照本通知進行監督管理。
此外,主城中心區商品房預售資金按照政府指導、銀行監管、專戶專款的原則進行監管。
預售資金的使用方面,商品房預售項目的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由監管銀行按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進行監管。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前,只能用於支付本項目的工程款、建築材料、配套設施、設備等款項、法定稅費和到期的銀行貸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預售資金中提取5%的辦公和管理支出。
商品房預售資金按照專款專用原則,實行分階段、按比例動態監管,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為項目預售總額的30%。重點監管資金的使用應當結合項目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按照首次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形象進度、主體結構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等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七層及以上建築增加“建設層數達二分之壹”節點。
昆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經營業績和誠信記錄等,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分級監管。
具有壹級資質且在昆明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績較好、無不良行為記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開發項目的重點監管資金比例可下調為25%。在1年內發生1次不良行為的,其新建、在建項目的重點監管資金比例上調為30%。
據悉,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或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