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檔案的規範化管理、服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采用先進技術管理、保護、利用檔案,在理論研究和科學應用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
(三)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
(四)制止、舉報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行為,表現突出的;
(五)其他在檔案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 市、縣(市、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的管理、監督、指導;依法查處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制定檔案的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以及收集、保護、利用等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八條 市、縣(市、區)國家綜合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專業機構,負責收集、保管、整理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各種門類、載體的檔案,建立檔案信息資源管理數據庫,向社會提供服務。
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設立專業檔案庫,對不屬於進館單位的專業檔案,以寄存的方式代為管理。第九條 本市各類專業、部門檔案館的設立,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業務接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和指導。
各類專業檔案館按照各自職責,管理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專業檔案,並向社會提供服務。
部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保管本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對所屬基層部門檔案業務工作進行指導,並在規定範圍內提供服務。第十條 市、縣(市、區)國家機關應當設置部門檔案機構,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本單位各種門類、載體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第十壹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綜合檔案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對所屬單位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其所形成的檔案資料進行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倡導建立家庭檔案。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置檔案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集中保管各種門類、載體的檔案,並提供經費保障。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檔案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縣(市、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檔案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檔案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依法開展檔案的整理、鑒定、評估、咨詢等服務。第十四條 從事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知識,並保持相對穩定。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資料,應當依法進行收集、整理,並在規定期限內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集中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歸檔的檔案資料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歸檔。
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應當對其保管的檔案進行清點、登記,並辦理移交手續。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單位應當在工作開展前到同級的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檔案登記備案,並在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開展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壹)行政區劃的變動;
(二)機關、團體的建立、變更或者撤銷;
(三)列入市、縣(市、區)的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技專項以及有關普查項目;
(四)舉辦或者承辦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五)涉及本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