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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證明怎麽開?

法律分析:1,首先要去自己所在地的村子,或者居委會寫壹個貧困證明並蓋章。

2、然後再填壹張家庭情況調查表(壹般會附帶在錄取通知書裏面,如果沒有可以開學了去學校要,或者去網上下載電子模板打印),然後需要在上面蓋村委會和民政局的章。

3、最後在開學時將貧困證明,家庭情況調查表上交輔導員或者學校。

參照市民平均消費水平,貧困生的界定標準暫定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費、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時生活節儉,完成學業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

2、家庭所在地處邊遠經濟較落後的農村地區,或父母下崗無固定經濟來源,以及殘疾學生、單親、父母離異(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3、少數民族學生,及少數本人雖未主動申請但家庭確實貧困,且有相關證明情況屬實的學生,可列為貧困生。

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兒、父母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難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證》、《社會扶助證》、《最低生活保障證》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費與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列為特困生。

法律依據:《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難群眾救助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於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開展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孤兒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會同民政部對補助資金實施全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省級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設定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明確資金與工作預期達到的效果,報民政部審核。民政部在完成績效目標審核後提出補助資金的分配建議及當年全國整體績效目標和分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財政部,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後90日內,會同民政部下達補助資金,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民政部和各地專員辦。年度執行中,民政部會同財政部指導省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五條 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參考地方困難群眾救助任務量、地方財政困難程度、地方財政努力程度、工作績效等因素。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年度工作重點適當調整。補助資金重點向貧困程度深、保障任務重、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中央財政按照不同標準對東、中、西部地區發放孤兒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後,應將其與省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商同級民政部門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金分配方案,並於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請參照中央做法,將本省績效目標及時對下分解。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民政部備案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加強補助資金統籌使用,積極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加大結轉結余資金消化力度,增加資金有效供給,發揮補助資金合力,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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