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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第三條本市城鄉規劃應當落實和細化甘肅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引領蘭州-西寧城市群發展,應當體現蘭州-白銀都市圈核心,應當體現省會城市功能定位,應當體現本市兩翼(城關區、七裏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多節點(紅古區、永登縣、高山)。第四條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縣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五條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以大都市和精致蘭州為主線,遵循以下原則:

(壹)城鄉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

(二)人與自然和諧的原則,合理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市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

(3)區域協調發展原則,疏解城區非中心城市功能,構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市格局;

(四)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滿足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需要,保障公共空間、公共交通和公共設施優先;

(五)特色保護原則,加強城市風貌保護,加強生態修復和城市修復,註重歷史文化的傳承和保護,塑造城市風貌特色;

(六)規劃控制原則,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兼顧規劃的可操作性。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城關區、七裏河區、西固區、安寧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在毗鄰地區聯合設立適合規劃管理的派出機構。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作出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本市城鄉規劃和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批的事項,由審批機關按照法定審批權限辦理。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代表、中心城市政府代表、專家、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CPPCC委員的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壹。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參照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設立。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鄉規劃的順利開展。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和公眾聽證制度,充分征求和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各類城鄉規劃及相關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法律法規不允許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規劃研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增強城鄉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有效性。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依法批準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修改或變更已批準的規劃。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者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的,必須經規劃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按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反饋意見。第二章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二條本市城鄉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中心城所轄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已納入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在其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

根據實際情況,縣鄉城鄉規劃可以合並編制,也可以幾個鄉為單位編制鄉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對縣、鄉、城市規劃的審批內容和程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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