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保障監察投訴需要帶哪些材料?
1.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需要的材料如下:
(1)投訴由投訴人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1投訴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的事項,應當由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2)投訴人的證明材料。投訴人身份證復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實);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註冊信息復印件(如確實無法提供,經說明後可不提交)。集體投訴推薦代表的,還需提交推薦人簽名的推薦信。
(三)相關證據材料。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證明投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造成的,如證明勞動關系和投訴的證據材料等。具體事宜可直接咨詢勞動局,以勞動局要求為準。
2.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檢查,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檢查事項,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發出調查詢問。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調查;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二、勞動監察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監察的內容主要包括:
1,社會勞動力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相關規定;
2、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3、單位招聘行為;
4.工人的工作時間;
5、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6、單位支付工資情況;
7、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
8、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9、社會保險繳納;
10,單位對員工福利規定的遵守情況;
11,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12、社會職業技能評估鑒定機構向勞動者職業技能評估鑒定發證情況;
13,承接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國就業所在機構維護境外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1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1.不同定義:勞動監察以日常檢查、主動監察、專項監察和受理投訴舉報的形式進行;勞動仲裁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壹般不進行主動調查。是當事人向人民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可以進行調解和裁定。
2.處罰權不同:勞動監察有行政處罰權,勞動仲裁沒有行政處罰權。
3.時限不同:接受勞動監察的時限: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發生在兩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的壹般時效期限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保障監察的投訴首先要寫成壹份勞動監察投訴書,其次是投訴人的證明材料和相關的證據材料,所以在投訴之前要收集和保存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