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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動合同中未註明工作崗位,公司強制要求我轉崗,合法嗎?

1.雖然在勞動合同上寫明了崗位,但是壹般的勞動合同或者公司的規章制度上都寫明了服從公司的安排,這樣對妳不好;

2.考試合格與否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的範圍。無論是否合格,仲裁院都不會進行實體檢驗。

3、現在的情況,單位不要妳,說白了就是想把妳趕走。所以妳目前最好克制壹下自己,收集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證據,再從其他方面入手。

比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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