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試合格與否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的範圍。無論是否合格,仲裁院都不會進行實體檢驗。
3、現在的情況,單位不要妳,說白了就是想把妳趕走。所以妳目前最好克制壹下自己,收集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證據,再從其他方面入手。
比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