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系原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人力資源人員進行查詢,用人單位應當將已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保存至少兩年備查。
2.勞動合同在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的,勞動者可持本人身份證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查詢。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即被錄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者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侵害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的勞動合同文本後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