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備案登記內容:勞動合同簽訂(續訂);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其他勞動者的增減變化情況等。
壹、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變更和續簽勞動合同後,在30日內必須持勞動合同文本到勞動部門鑒證,通過工作人員核實後,符合法律法規,才給予鑒證,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職工鑒證名冊,以及簽訂情況表等,內容包括職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在單位工作時間、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勞動合同起止時間、崗位、工資、是否在崗等,相關材料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並且勞動合同文本要與職工花名冊核對壹致後,勞動部門加蓋公章確認後才備案。
二、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登記時,應攜帶已登記備案的新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並根據情況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新簽勞動者的花名冊;
(二)到期的勞動合同及勞動者花名冊;
(三)勞動者退休證明;
(四)勞動者死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