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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大隊的管轄範圍

1、勞務糾紛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的,勞動局可以管的。

勞動局包括勞動分局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勞動分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市制定的勞動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綜合管理轄區內城鄉勞動力就業、流動就業、涉外就業;綜合管理轄區內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綜合管理轄區內各類企業勞動關系協調工作,負責轄區內企業勞動合同鑒證、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2、根據《勞動監察規定》第八條規定,勞動監察大隊的監察內容如下:

(壹)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三)單位招聘職工的行為;

(四)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五)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六)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

(七)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八)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九)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十)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十壹)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十二)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發放證書的情況;

(十三)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勞動監察規定》:

第七條 勞動監察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宣傳國家勞動方針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督促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

(二)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

(三)對勞動監察人員進行培訓和監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地方勞動監察機構業務上受上壹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第九條 勞動監察機構及勞動監察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進入有關單位進行檢查;

(二)在必要時,可向單位或勞動者下達《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勞動監察指令書》,並要求其在收到該《通知書》或《指令書》之日起十日內據實向勞動監察機構作出書面答復;

(三)查閱(調閱)或復制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第十條 勞動監察員在履行職責時,應承擔下列義務:

(壹)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業有關保密資料;

(三)為舉報者保密。

百度百科:勞動部關於發布《勞動監察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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