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有股份,股權平等,同股同利,收益* * *,風險* * * *;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3)民主管理;
(四)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第四條股份合作制勞動服務企業繼續承擔城鎮失業人員安置任務的,仍享受號文件規定的勞動服務企業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001。第五條地方各級勞動部門應安排壹定比例的就業資金、生產扶持資金和失業保險金,用於扶持股份合作制勞動服務企業。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務企業,適當數額的失業保險金可作為銀行貸款的貼息。第六條地方各級勞動部門的就業服務機構和工業部門的勞動服務企業管理機構,應按照勞動服務企業管理的規定,加強對股份合作制勞動服務企業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第七條股份合作勞務企業應與主辦或依托單位簽訂協議,建立新的合作關系。經雙方同意,勞務企業可以有條件地為承辦單位承擔壹定比例的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安置任務。第八條股份合作勞務企業應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實行按股份分紅和勞務分紅的成本工資和稅後利潤分配辦法。並根據當地政府確定的工資指導線、企業的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因素,自主確定企業的工資水平。第九條股份合作勞務企業應當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保險費。第十條股份合作勞務企業依法自主決定用工形式,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第十壹條股份合作勞務企業的職工和其他投資者以其認購的股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二條股份合作勞務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其財產和正常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幹涉。第十三條股份合作勞務企業應加強黨的組織建設,開展黨員活動。第二章企業設立第十四條股份合作勞務企業的設立,采取原企業改制和新設企業兩種方式。
新設立的股份合作勞務企業應由三人以上發起,並有20名以上個人股東;原企業變更為股份合作制勞務企業,應經原企業職工大會批準。如有外商投資,應取得投資者的同意。以上兩種方式都需要報當地勞動部門的就業服務機構審批,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由稅務部門辦理減免稅手續。第十五條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勞動服務企業,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
(壹)申請報告;
(二)實施方案;
(三)企業章程;
(四)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或者新設立企業發起人的協議;
(五)企業財產驗資確認書;
(六)企業資產所有者和投資者的意見;
(七)勞動服務企業的認定證書;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條股份合作勞務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a)企業的名稱和地點;
(二)企業宗旨、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三)企業設立方式、股本來源和股權設置;
(四)收益分配和損失分擔辦法;
(五)股份管理辦法;
(六)股東(職工)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職權;
(八)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九)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壹)企業承擔城鎮失業人員安置任務的措施和方法;
(十二)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第三章產權界定第十七條勞務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應當在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國有資產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的組織和指導下,在投資者的參與下進行,並成立清理核實小組,清理原企業的債權債務,核實企業全部資產,界定企業凈資產產權,明確債權債務責任。第十八條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結果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報政府授權部門確認,並出具資產確認函。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