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的風險如下: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提出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的事項;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除相應的仲裁費外,不會支持他們的不當請求;
2.超過仲裁期限的風險。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逾期申請仲裁的,不支持其請求;
3.在期限內變更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者允許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4.不能按時出庭的風險。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訴,裁定被告缺席;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按時支付仲裁費的風險。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辦案費。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提交有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投訴人無故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和辦案費的,投訴按放棄處理;
7.不當行為的風險。當事人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應當實事求是,提交仲裁委員會的證據應當是原件或者原件或者經仲裁委員會驗證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當事人不得作虛假陳述或偽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概括起來,勞動仲裁流程分為五個步驟,即提交申請、仲裁受理、開庭審理、仲裁調解、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