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經仲裁委裁決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途徑最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站勞動律師成功代理了壹百多起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現就怎樣撰寫勞動仲裁後的起訴狀提出權威意見,以供參考。第壹、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勞動者壹方當事人,起訴狀需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經常居住地地址和聯系電話。單位當事人方應寫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名字和職務公司的註冊地、經常辦公地以及單位的聯系電話。值得註意的是,經常居住地和經常辦公地的地址信息需無誤且提供準確的電話聯系方式。第二、寫明案由:勞動爭議糾紛。第三、寫明訴訟請求。這部分是比較關鍵的,也是比較容易出錯的。自己書寫訴狀去法院立案的當事人經常會因為這部分內容和措辭有瑕疵而反復修改,遲遲不能立案。比較規範的寫法應當如下:1、分條列舉,準確並簡要地表達自己想訴求的內容;2、不能用“撤銷”“糾正”“改判”等字眼。因為其中壹方當事人起訴的時候,按常理該仲裁裁決還未生效,只有生效的裁決才能“撤銷”;起訴只是當事人不服仲裁委裁決的表現,並不能說明裁決書的內容是錯誤的,所以不能用“糾正”;“改判”用於二審法院或者重審法院改判原審法院的判決書時使用的。
法律客觀:並不是所有的請求勞動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積金糾紛,勞動仲裁並不受理。那麽,壹個申訴人在確定仲裁請求時,就應當知道這些情況。不過,就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而言,如果妳在仲裁時沒有提出來,直接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也是不受理的。確定申訴請求有大學問。勞動爭議案件有多種,每壹種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訴請求的確定方法都有不同,但是確定的原則有以下幾種。對於那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的請求,可以在仲裁時堅持申訴,然後仲裁完了之後,再去法院訴訟。當然,這種方法有點迂回,不過,這也是在目前仲裁機關與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不銜接、不統壹的這個法治大環境下,為了充分維權,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並不是申訴請求提得越多越好。保證申訴請求的充分性只是壹個方面,同時對於相互之間相互矛盾、不能兼容的請求,還是選擇其壹為好。當然在選擇的時候,要考慮到相關請求的風險、成本、收益、相關的證據構成等等多方面,然後再進行選擇。此選擇的過程,也是壹個風險衡量的過程,可能非專業律師無法做成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能會享有很多法定的權利。相關知識《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所謂“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4]28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解釋,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這與《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的規定完全壹致。那麽,又怎樣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呢?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如何理解的復函》(勞部發[1994]257號)的解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壹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