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拉橫幅等其他行為不可取。可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是給個人打工,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個體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遇到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需要註意的是,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工資與當地最低工資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勞務派遣不發工資會起訴誰?
對無償勞務派遣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關系起訴派遣單位。對於勞動者、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應當通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適用勞動法規定的仲裁時效。
企業根據勞務派遣合同,按月對被派遣員工進行管理和考核,確定工資總額、社保基金、加班費、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等。即每月末應支付到派出機構的財務賬戶,由派出機構支付所有被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社會保險。因此,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由派遣單位領取。派遣單位負責向被派遣人員發放工資,購買社保。
三、勞務派遣的原則是什麽?
1,暫時,輔助或替代原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給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壹個答復,答復確認了勞務派遣形式的三個原則: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所謂輔助,即可以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必須是企業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是指當正式員工臨時離職無法工作時,勞務派遣公司只能派壹個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但目前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2.員工租賃原則。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員工租賃,“派遣”壹詞不適合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但“租賃”壹詞可以概括勞務派遣的所有業務特征,合理解讀復雜的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租賃和雇傭壹樣,更適合解釋勞動力和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由於沒有租賃關系代替勞務派遣,不適合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3.同工同酬的原則。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使被派遣員工享有與本單位員工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4、拒絕推進原則。現行法律制度明確,在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這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人單位墊付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
5.收益回報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誰雇傭勞動者誰受益”是常識,“誰受益誰承擔責任”是利益與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派遣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工傷保險待遇的不足賠償部分應由真正的用工受益人即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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