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知道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統壹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所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壹百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的食品安全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核實和分析,並及時公布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