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A公司的招股說明書違反了《證券法》的什麽規定?(3分)
(2)會計師事務所故意出具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應承擔何種形式的法律責任?(3分)
(3)A公司的董事會是否應當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分)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證券法》第69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證券監管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P291)
(3)A公司的董事會需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股票發行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