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機關(公安局)受理報案人的報案,對報案人的答復是指收到案件。公安機關決定立案時,應當制作立案回執,交給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通常,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驟:
1。訪問官方網站、當地公安機關,尋找“案件查詢”或“警務公開”等菜單選項;2。進入“案件查詢”頁面,選擇查詢方式。您可能需要提供個人身份信息、案件編號和其他信息。
3。查詢結果應包含報案回執的信息,如案件狀態、辦案單位等。另外,如果不方便在網上查詢,也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服務窗口,向工作人員詢問查詢報案回執的方式。
案件回執不同於案件回執,主要區別是:
1,含義不同,立案回執是公安機關受理公民的舉報投訴,立案回執表示公安機關決定立案。
2、結果不同,收到案件不代表必須立案,也可能不立案;立案回執就是立案了,然後案件的調查就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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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打拐、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詢問有關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自首人簽名、按手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壹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時,應當制作案件登記表和案件回執,並將案件回執交給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寄件人、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收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