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以下簡稱《辦法》)與《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55號)精神,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壹、嚴把總體要求
(壹)把握基本原則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進壹步完善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辦法和救助辦理程序等制度。加大政策信息公開力度,做到辦理過程公開透明,審批結果公平公正。
堅持統籌、協同、及時。推進城鄉救助制度統籌發展,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各部門統籌協調機制,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建立“壹門受理、協同辦理”平臺,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及時進行救助,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推進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積極探索“救急難”工作,統籌發揮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救助制度和社會力量參與在“救急難”方面的合力,解決各類突發性、臨時性、緊迫性困難問題。
(二)加強制度創新
進壹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為基礎,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災人員救助和臨時救助為補充,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專項救助相配套,社會力量充分參與的現代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確保社會救助廣覆蓋、有梯度、相銜接,救助水平與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政策重點聚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養人員,延伸覆蓋低收入困難家庭,統籌兼顧其他困難家庭。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基本生活保障,並根據需要實施專項救助;對特困人員提供供養;對支出型貧困家庭、受災人員以及臨時救助對象提供生活救助;對低收入困難家庭實施相關專項救助。
(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1.建立社會救助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由區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區長牽頭,以區民政局為主導,區信訪辦、區教委、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司法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國土房管局、區衛生計生委、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扶貧辦、區殘聯、區國稅局、人行長壽區支行、區地稅局、區工商局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社會救助統籌協調機構負責全區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會議,研究、溝通交流社會救助工作情況,對社會救助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針對基層和群眾普遍反映的問題,以及群眾反響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個案***同研究解決措施。
2.建立“壹門受理、協同辦理”救助機制。區民政局依托低保中心設立社會救助綜合管理辦公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政務辦事大廳,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綜合服務窗口,落實專人負責社會救助申請受理或轉辦工作,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申請社會救助時,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綜合服務窗口或區民政部門求助;接到求助後,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有關職能部門辦理。區政府召集,區民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制定完善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及時告知或公開轉辦進度,形成“壹門受理、協同辦理”部門合作機制,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3.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機制。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專業優勢和服務特長,針對不同救助對象開展生活幫扶、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樣化、個性化服務。要健全完善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各項財政支持政策,落實好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引導有影響力的慈善組織和企業設立社會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參與社會救助。探索將社會救助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充分發揮慈善救助方法靈活、形式多樣、壹案壹策的特點,鼓勵、引導、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針對急難個案開展慈善救助。
4.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區民政局要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中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成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工作站,通過人員調劑或購買服務方式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享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確保準確、高效、公正認定社會救助對象。區公安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國土房管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工商局、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及駐區金融、保險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積極予以配合,及時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住房、保險、納稅、個體工商戶、公積金、存款、證券等方面的信息,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核對結果作為社會救助審核審批的重要依據。
二、完善和落實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政策
(壹)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救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以收入為依據,以標準為參照,實行差額救助。城鄉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認定條件包括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消費支出。對具有本區居民戶口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財產狀況、家庭消費支出符合有關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2.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維持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並隨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居民生活消費水平變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價指數變動適時調整,全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3.5%(含)時啟動聯動機制,向在冊保障對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連續3個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時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具體執行與發放標準按照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公布的標準執行。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區、街鎮民政部門按照***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本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老年人、在校生、學齡前兒童、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實施分類重點救助。
3.申請審核審批流程。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確因拆遷安置等特殊情況造成戶口暫時無法遷移、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的,申請人可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向經常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提出初審意見;區民政部門經審查並公示後,作出審批決定。實行分類續保與定期復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續保到期前壹個月要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續保申請書,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核實並審核,並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報區民政部門進行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
1.供養對象。特困供養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孤兒和符合條件的困境家庭兒童。
2.供養內容。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依法予以供養。特困人員供養制度應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為特困供養人員提供基本生活、失能照料、疾病治療和喪葬事宜等服務。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月計算,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區財政局按照標準落實特困人員供養資金,保障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加強社會福利中心、鎮敬老院、兒童福利院等機構建設,優化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管理,根據供養人員數量按標準配備管理、護理人員。加強特困供養人員生活照料工作,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應優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人員。做好散居特困供養人員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養人員的生活照料。
3.申請審核審批流程。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健康狀況、家庭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進行公示,區民政部門進行審批。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要及時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民政局核準後,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
(三)抓好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1.救助對象。受自然災害影響導致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確保有飯吃、有衣穿、有幹凈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2.救助內容。自然災害發生後,要及時啟動災害救助應急響應。要有序地組織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並及時核實災情,核定受災人員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對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及時給予過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救助程序。區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該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應急救助。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受災群眾登記造冊並報區民政局備案,區人民政府評估、核實並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4.工作保障。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資金預算和投入機制,確保災害救助所需資金和工作經費。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增加救災物資數量,豐富救災物資品種,確保災後12小時內救災物資運達災害發生地。區人民政府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要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加強自然災害救助人員隊伍建設、業務培訓和災情管理,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保障。
(四)加大醫療救助力度
1.救助對象。分壹般醫療救助與疾病應急救助。壹般醫療救助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疾病應急救助對象主要為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殊困難群眾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疾病應急救助對象確認、救助金支付辦法另行制定。
2.救助內容。壹是資助參保。醫療救助采取資助參保和費用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二是醫療救助。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按比例給予救助。規範普通疾病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健全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區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合理確定救助比例和封頂線。三是疾病應急救助。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就近醫療機構進行醫前救治,醫後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進行救助;基金支付原則上為從急救之日起7日內急救所發生的費用,支付額度壹般不超過1.5萬元。
3.資金保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適時研究制定醫療救助標準,逐步加大區級醫療救助資金預算投入。區人民政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確保醫療救助需要。
4.救助管理。完善醫療救助信息管理平臺,實現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同步結算。區民政局會同區人力社保、區衛計委與定點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定期檢查定點機構的醫療服務和收費情況,嚴肅查處違規違法行為。區民政局要牽頭完善城鄉特殊困難家庭建檔相關政策,規範困難家庭建檔的申請、審核、審批流程,嚴格審核審批程序,加強已納入對象的動態管理,使符合條件對象及時獲得醫療救助等相關救助和幫扶。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應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
(五)切實加強教育救助
1.完善大、中、小、幼各學段資助政策。對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給予救助,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2.資金籌集。采取募集社會捐助和學校籌集資金等方式,幫助因重大疾病、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3.申請審核審批流程。由學生(或家長)向學校提出資助申請,並遞交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學校對學生資助申請、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並對初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區級部門審核審批、確認後,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六)著力抓好住房救助
1.救助對象及內容。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制訂並公布。住房救助通過實物配租、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對采取公(廉)租房實施住房救助的,其準入條件、保障方式及標準、申請審核、分配退出等按本行政區域內公(廉)租房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2.申請審核審批流程。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由申請人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區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經區民政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公示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區國土房管局實行救助。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資金保障。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和稅費優惠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七)深入推進就業救助
1.救助對象及內容。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落實就業扶持政策、開發公益性崗位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申請就業救助,由申請人向街道辦事處、社區公***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後予以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2.救助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加大就業政策宣傳,鼓勵企業吸納就業救助對象,鼓勵就業救助對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吸引社區和社會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強化就業服務,為就業救助對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務。多途徑挖掘用工信息,及時為就業救助對象提供合適的就業崗位。對零就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給予就業援助,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援助長效機制。
3.救助對象義務。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公***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區民政局應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完善臨時救助制度
1.救助對象。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出臺的《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與市政府相關政策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認定辦法,明確臨時救助的具體類型,根據救助對象實際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並適合調整。
2.申請審核審批流程。申請臨時救助,由申請人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審核並公示後,報區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區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要主動發現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群眾,按規定及時予以救助。
3.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及時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及時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或正在患病人員,應立即通知急救機構或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救治,醫療機構收治後及時與救助管理機構銜接做好甄別等相關工作。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和服務設施,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形成區、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三級”救助網絡。妥善安置流浪、乞討人員,對流浪未成年人實行保護性救助,切實強化源頭治理,防止重復流浪。
4.資金保障。區財政局要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預算安排,逐步加大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三、強化工作保障
(壹)落實工作責任
要將社會救助納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相應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協力做好社會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實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社會救助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社會救助工作負總責。區民政局要牽頭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區教委要牽頭負責教育救助工作;區國土房管局要牽頭負責住房救助工作;區人力社保部門要牽頭負責就業救助工作;區衛計委要牽頭負責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區財政局要做好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做好相應社會救助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等職責。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做好調查核實、民主聽證(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工作。
(二)加大資金投入
要健全完善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足額預算安排社會救助資金。區財政局要會同社會救助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社會救助工作經費保障辦法,保障鎮(街道)和村(居)委會社會救助工作經費需要。要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項目投資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區財政局和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管理機制,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三)加強能力建設
切實加強社會救助工作能力建設,健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配齊配強經辦人員。強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能力,整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設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綜合服務窗口,合理配備人員,充實工作力量,負責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等具體工作,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通過設置公益崗位、聘用專業社工、吸納誌願者、靈活用工等途徑,充實基層工作力量,協助做好困難排查、申請受理、調查核實、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切實加強民政、教育、住房、就業等部門的社會救助工作能力建設。配強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救助專(兼)職工作人員,原則上每個村民委員會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工作人員,每個社區居民委員會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工作人員。加強社會救助人員業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要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享。
(四)強化監督檢查
區人民政府將審社會救助工作納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績效考核,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專項檢查。要加強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及時公開社會救助實施情況。要設立社會救助監督咨詢公開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實行民主評議(民主聽證)和公示制度,將救助事項和審核、審批結果在規定範圍和時間公示。實行救助工作人員親屬享受救助待遇備案制度,救助工作人員親屬享受救助待遇的,要向審批機構備案。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社會救助申請家庭和個人應當履行相關義務,如實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及其變化情況,自覺接受並配合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調查核實。對不接受或者不配合調查核實工作的家庭和個人,不予救助。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並將不誠信信息記入有關征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