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將失-信企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增加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和稽核的頻次,再次發現有社會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的,延長公示期限。
(三)限制失-信企業參與社會保險業務合作項目。
(四)限制失-信主體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便捷性。
(五)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六)依法限制失-信企業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七)依法將失-信信息作為選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作夥伴的重要參考因素,限制失-信主體成為項目合作夥伴。
(八)依法限制失-信企業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法限制失-信相關責任人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失信聯合懲戒是指對失信企業開展各部門信息***享、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其懲戒的對象為違背市場競爭準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等違法行為,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八條 妨害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拒絕、阻礙調查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