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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性: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單獨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差額全額收取保障金;差額不足壹人的,按照差額比例計算支付。雇主安排壹名盲人為2人。應繳納的保障金等於(單位上年度職工總數乘以1.5%-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乘以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分期實施重點康復工程,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條

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所在的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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