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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使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統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統壹保護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本部門設置的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四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記。?第五條 新建測量標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避讓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軍事等設施。?

新建微波站、雷達站、廣播電視發射裝置等大功率無線電發射源,應當與永久性測量標誌保持安全使用距離。?第六條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需要占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辦理用地手續。?第七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第八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重建,應當符合測繪科技發展和國家大地控制網布局要求,由收取測量標誌遷建費用的部門組織實施,並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設有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築物,需要改建或者拆遷時,應當事先通知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部門應當委托測量標誌設置地的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保管永久性測量標誌,簽訂測量標誌保管委托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由委托方將保管委托書抄送測量標誌設置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永久性測量標誌保管單位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確認保管單位或人員,並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簽訂測量標誌保管委托書和送交備案。?第十條 測量標誌保管單位和保管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以及保管委托書的約定,進行測量標誌的日常檢查和維護;?

(二)對測量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制止移動或者損毀測量標誌的行為,並定期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測量標誌的保護情況。?第十壹條 實行永久性測量標誌保管補助制度。永久性測量標誌保管補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其他部門設置的專用測量標誌的保管補助經費,由設置部門安排。?

永久性測量標誌保管人員的補助標準及補助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有損測量標誌安全和使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壹)損毀、擅自移動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誌以及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誌;?

(二)在測量標誌占地範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

(三)在距永久性測量標誌50米範圍內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

(四)在測量標誌的占地範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誌使用效能建築物;?

(五)在測量標誌上架設通訊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置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誌的附著物;?

(六)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誌的建築物或者拆除建築物上的測量標誌;?

(七)違反測繪操作規程進行測繪,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受到損壞;?

(八)其他有損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第十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測量標誌維修規劃和我省測量標誌保護情況,制定全省測量標誌維修計劃,並組織市、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實施。?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四等以上三角點、水準點和D級以上全球衛星定位控制點(站)等測量標誌的普查維修;市、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測量標誌的普查維修。普查周期為5年。?

其他部門設置的專用測量標誌由設置部門組織普查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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