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65 438+0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總體運行平穩,很好地保障了參保人的權益。但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導致部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難以轉移接續。為進壹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關於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參保人領取待遇的地點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但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原參保地繳費年限為10年的,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在各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在戶籍所在地征繳,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除非另有規定,付款期包括視為付款期。
壹個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該地方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在該地方計算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在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多處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視同繳費年限。
二、關於支付信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因各地政策不壹致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等客觀原因,參保人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提供1998 1之前的月繳費信息,或提供的1998 1之前的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算繳納的,轉入地以轉入地為準。
三、關於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管理。參保人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繳納未繳養老保險費的,不改變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性質,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按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跨省流動再次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壹收繳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的待遇。
四、關於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問題。跨省農民工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按照國家規定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3年以上(含)的,轉出地應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壹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五、關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問題。《暫行辦法》實施後,重復領取基礎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經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決定保留其中壹個養老保險關系繼續領取待遇,其他養老保險關系清理完畢,個人賬戶剩余部分壹次性退還給他。
六、關於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問題。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安置地後,由安置地辦理登記手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退役養老保險補貼年限計算為安置地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跨省異地務工就業的退役軍人,1998 1至2005 12 31之間的退役軍人養老保險補貼,按照11%計算,個人賬戶記錄相應調整,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七、關於建立城鎮企業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城鎮企業,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轉移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級政府的領導下,規模以上企業的轉移可根據兩省協商進行適當轉移。
八、關於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責任。跨省流動人員不在戶籍所在地參保,但符合國家規定的待遇領取條件時,以戶籍所在地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手續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將全國各地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到住所地,發放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九、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9〕187號)、《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若幹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70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部發[2013]250號)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參保人員已按原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調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6 165438+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