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個人淘洗金礦和采選、冶煉、加工黃金。第三條黃金礦產是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必須實行計劃開采。第四條省黃金管理局是全省黃金生產行業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發展黃金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省黃金生產行業發展規劃;組織黃金生產建設和主要統壹物資供應;負責對黃金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和咨詢服務。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黃金生產管理機構應充實和加強力量,做好本地區黃金生產計劃、生產建設、物資供應和礦產品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金生產行業的領導,監督檢查所屬黃金生產管理機構,做好本地區黃金礦山的地質勘探、生產建設和礦產品管理工作。第二章資源管理第六條各專業地質隊和礦山地質隊必須按照登記劃定的工作區域進行黃金地質勘查。第七條黃金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未經國家或省黃金管理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開采。
開采黃金礦產資源的單位,必須向黃金生產管理機構申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憑采礦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第八條黃金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統壹規劃。嚴禁亂挑亂挖。第九條集體開采黃金礦產,應合理預留土地和森林恢復費。第十條開發建設新礦,可以在先找礦的前提下,將地質勘探、工程設計和礦山建設結合起來。第十壹條國家需要征用集體開采的金礦時,集體單位應當服從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統壹部署。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賠償集體單位的經濟損失,也可以與集體單位聯合經營。第十二條任何單位不得向無證開采黃金礦產的單位提供黃金礦產地質資料。第三章生產管理第十三條黃金礦山企業生產應當齊頭並進,采掘並舉,貧礦和富礦並舉,有計劃地組織生產,保持開拓、精采和儲備開采三個層次的礦石儲量平衡。第十四條黃金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開拓深化維護費、地質勘探維護費、安全技術措施維護費、小型科研維護費和設備更新維護費。
黃金生產管理機構應定期檢查維護費的使用情況。第十五條黃金礦山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防治環境汙染,維護生態平衡,搞好退耕還林。
未經黃金生產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不得用氰化法或混汞法提取成品金和半成品金。第十六條黃金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黃金地質科學和黃金生產技術的研究工作,促進黃金生產行業的技術進步。第十七條黃金生產管理機構應當有計劃、分層次地組織人員培訓,提高黃金生產行業勞動者的專業技能和管理水平。第四章扶持和鼓勵第十八條地方地質隊和礦山地質隊實行工業儲量承包和超額儲量獎勵辦法。
獎勵向礦上舉報的人。具體獎勵辦法由省黃金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九條全民所有制黃金礦山企業應試行黃金工資每31.25克(每兩)包幹支付的辦法。
黃金產品(包括伴生黃金)免征產品稅。第二十條向人民銀行交售黃金的地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財政補貼和外匯留成。外匯留成主要用於發展黃金生產。地區財政補貼和外匯留成的具體辦法由省黃金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對年產312.5公斤(2.2萬公斤)以上的縣、年產625公斤(2.2萬公斤)以上的市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黃金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壹條黃金生產行業應當實行單獨規劃。黃金生產和建設需要統壹分配的物資單獨建帳,由省黃金管理局負責分配;生產建設所需貸款由中國人民銀行專項發放;生產建設所需的電力、交通等物資和資金,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第二十二條黃金生產建設所需的主要物資,國內難以解決的,經省有關部門批準,黃金外匯留成部分可與有關部門交換或進口。進口物資可按規定減征或免征進口關稅。第五章產品管理第二十三條各單位生產的成品和優質產品,必須交售給當地人民銀行及其委托的單位。未經許可,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購買、交換、隱匿、留存或者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