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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社會團體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第四條社會團體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授權的組織是有關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外事、審計、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團體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在社會團體中,根據中國* * *生產者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建立中國* * *生產者黨組織,開展活動。第二章設立、變更和註銷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會同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依法對社會團體的發起人和負責人的資格、社會團體的名稱和業務範圍進行審查。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第九條下列社會團體的成立可以依法直接登記:

(壹)由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同壹行業的人或者同壹區域經濟的行業協會、商會組成;

(二)從事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

(三)提供扶貧、濟困、助老、救孤、護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等服務的慈善性社會組織;

(四)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需求,活躍在社區的城鄉社會服務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第十條社會團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按照內部民主決策程序的有關規定,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到登記機關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第十壹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章程終止;

(二)自行決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的;

(4)依法註銷登記或者吊銷法人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事宜。第三章內部治理第十二條社會組織的成員(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社會組織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四)審查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社會團體可以根據規模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監事不得是社會團體的董事、董事的近親屬或者會計師。第十四條社會組織理事會不履行召集成員(成員代表)大會職責的,三分之壹以上成員可以聯名建議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成員(成員代表)大會。第十五條社會組織應當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廉潔自律和廉潔自律機制。第十六條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內部信息公開機制,每年至少壹次向會員或者理事公布其主要活動、財務狀況、工作報告等信息。

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在接受捐贈、資助後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資助的信息,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捐贈、資助使用的相關信息。第十七條社會團體的資產和收入應當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公益事業的發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團體的財產處置應當符合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服務活動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成員或者理事之間分配。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社會團體應當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會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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