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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保障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本省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統稱合營企業,下同)及外資企業。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為其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簡稱外經貿部門,下同)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執行,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調解合營各方之間的糾紛,協調有關部門及屬地海關、商檢機構和工會對外商投資企業依法監督管理和服務。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勞動、海關、商檢、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依法監督和提供服務。第二章 設立、變更、解散第六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除向外經貿部門報送法定文件外,使用國有資產(含出售部分國有資產股權)作為投資的,必須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和確認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由外經貿部門依法審批,並頒發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領取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部門和海關辦理有關登記。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間,發生變更、轉讓註冊資本,改變合作條件、經營範圍、生產規模和提前終止或者延長經營期限等合同變更事項,應當向原頒發批準證書的外經貿部門提出申請,並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和海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九條 合營企業在經營期間,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解散的情形,合營企業的任何壹方均有權向其他合營方提出解散要求。提出解散要求的壹方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營方。第十條 合營各方壹致同意解散的,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簡稱聯管會,下同)應當形成決議並提出解散申請,報原頒發批準證書的外經貿部門批準。

董事會或者聯管會因合營各方意見不壹致或者其他原因,不提出解散申請的,合營企業任何壹方均可以根據合同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同中無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壹條 合營壹方或者數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履行合同的壹方或者數方可以直接向原頒發批準證書的外經貿部門提出解散申請。

向外經貿部門申請解散,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壹)解散申請書;

(二)有關證據;

(三)其他有關文件。

外經貿部門對前款所列文件審查核實後,可以批準解散。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解散,由外經貿部門繳銷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營業執照,並按各自職責在7日內通知稅務部門和海關。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應當依法對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特別清算:

(壹)董事會或者聯管會對清算事務不能形成決議;

(二)資不抵債並且不屬於破產清算;

(三)不能自行組織清算。

特別清算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十四條 合營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未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設立聯管會。第十五條 董事會或者聯管會是合營企業的權力機構,按合同、章程規定,決定合營企業的壹切重大問題。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或者聯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董事或者委員均應當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被委托人應當持有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並在會上宣讀。

董事或者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又不委托他人出席會議的,在表決中視為棄權。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或者聯管會會議討論重大問題,應當在召開會議15日前將議案送達董事會或者聯管會成員。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或者聯管會會議必須有會議記錄,決議文件必須經到會的董事會或者聯管會成員(含被委托人)簽字並符合合同章程的規定,方可生效。

會議記錄、決議文件應當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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