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落實國家發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促進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組織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運行監測和分析工作,協調解決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建議,依照相關文件負責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四)指導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企業制度改革和管理創新;推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產業結構、產品結構調整;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的建設發展。
(五)組織實施全省中小企業創辦的扶持工作;擬訂創業扶持政策,推進創業輔導孵化基地建設,協調落實創辦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場地和設施,落實創業輔導、孵化和信息、咨詢服務工作。
(六)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科技創新,協調落實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各項支持政策,構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七)推進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融資擔保工作,組織開展融資服務;指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構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協調中小企業上市、發債、租賃等多渠道融資工作。
(八)協調和推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區域性合作和對外經貿、合資合作,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市場。
(九)推進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創業輔導、技術支持、融資擔保、信息服務、市場開拓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發展。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