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申領人向就業用人單位註冊住所所在地的區就業服務經辦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或單位)代辦;
2、審核。就業服務經辦機構對申報材料、人員身份、首次就業、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等情況進行重點審核。對於申領人無法提供單位發放工資銀行流水回單、只能提供工資發放花名冊的,就業服務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比對單位參加社會保險記錄進行查證,查詢後仍不能確定的,不予補貼。審核結果應公示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
3、審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批意見後,就業服務經辦機構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領人社會保障卡賬戶;
4、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內辦結;
5、信息錄入。將申領人補貼信息錄入數據比對系統,能夠錄入V2.0系統的,錄入該系統,不能錄入V2.0系統的,由各經辦機構將享受對象名單歸集到市就業局,審核時進行數據比對查重。
大學生就業補貼政策具體如下:
1、壹次性求職補貼。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殘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以及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特困人員中的應屆高校畢業生(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絡大學、各類非學歷教育畢業生),可申請壹次性求職補貼。壹次性求職補貼標準為1000元,每人可享受壹次,同時具備多個條件的畢業生不累計發放;
2、職業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高校畢業生基層成長計劃培訓和免費職業技能培訓行動等,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的高校畢業生,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3、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能力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畢業前壹年的7月1日至畢業當年的12月31日之間的高校畢業生和職業院校學生,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4、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家庭服務業企業,按規定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5、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範圍為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對在公益性崗位招用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單位(企業),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於所在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6、就業見習補貼。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範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國家級貧困縣和老工業基地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以及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
7、創業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非畢業學年的在校生,以及符合條件的初創企業經營者參加創業培訓,且培訓後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的,給予個人或培訓主體職業培訓補貼;
8、壹次性創業補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穩定經營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畢業5年內(申請人高校畢業證記錄的簽發時間到申請壹次性創業補貼時不超過5周年)自主創業並已領取《就業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壹次性創業補貼。
綜上所述,高新區和自貿區所屬企業向園區管委會就業服務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程序參照執行。
法律依據: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壹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