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即全資自然人企業或私人有限責任公司);
2.外商投資企業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從事金融、證券、期貨的公司;
4.長期負債或虧損的企業;
5.從事保險、創業投資、驗資、評估、擔保、房地產經紀、出入境中介、外派勞務代理、企業登記代理的公司;
6.註冊資本未分期繳足的公司;
7.存在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或三年內抽逃出資的公司。
審計作為壹種監督機制,在實踐活動中有著悠久的歷史,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它被公認為是美國會計協會在其1972發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對審計給出的具有代表性並被廣泛引用的定義,即“審計是指客觀地收集和評價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興趣的使用者,以查明相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既定標準之間的壹致性的系統過程”。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識別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是審計的對象,也就是審計的內容。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代表了被審計單位對其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以及經濟現象(如會計數據)的真實公允性的看法。本書第四章將深入討論這個問題。
收集和評估證據
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以確定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以及經濟現象的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證據。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某種意義上說,審計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識別、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客觀性
客觀性是指不偏不倚,實事求是,這是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審計人員只有客觀地收集和評價證據,做出審計結論,報告審計結果,才能實現審計目標,使利益相關者信服審計意見。
既定標準
制定的標準是審計的依據,即判斷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經濟效益如何,經濟現象是否真實公允的標準,如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專業機構制定的會計準則(如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企業制定的各種消耗定額、計劃、預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