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壹、 律師或者法院有權利調查被告人銀行賬戶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二、 法院在案件需要調查取證時可根根據案情調查被告賬戶。
三、原告是案件當事人,對案件有知情權,因此法院或代理律師會將調查的結果告知。 四、如果被告賬戶沒有財產會被如實記錄,至於會不會追查要看實際情況,比如有轉移記錄壹般是會查的。 律師或者法院調查取證是指有調查取證權的組織或個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等。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