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壹、證明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資格的證據
A.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等身份證明資料。
B.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應當提交主體登記信息;如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工商信息材料、協會法人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等。;
C.訴訟法律事實發生後,當事人變更姓名或者分立、合並的,應當提交變更登記材料。
二。證明買賣合同關系和從屬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A.銷售合同;
B.采購訂單;
C.信件和數據信息(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證明違約和承諾是有效的;
d、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證明等。;
E.擔保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存款合同或證明擔保合同關系的憑證和保函。
三。證明合同履行的證據
a .收發憑證:送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收據單、倉單、運單等。;
B.付款收付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C.證明拖欠款項的證據:結算清單、借據、還款計劃還款承諾函、能證明拖欠款項事實的信函等。;
D.合同約定由第三方履行或者向第三方履行的,應當提交第三方履行合同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四、當事人索賠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公式和依據。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