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相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住宅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定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的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而影響房屋原有使用功能,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