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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公路兩側廣告標牌設施的設置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置的,向戶外空間發布廣告的霓虹燈、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實物造型等設施。

本規定所稱招牌,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的,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由市、區、縣級市政府指定,負責轄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監督和管理。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

城管、住建、工商、環保、公安、安監、交通運輸、公路、財政、水務、發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有關工作。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應遵循規劃統壹、合理布局、節能環保、安全規範、資源整合、信息公開原則。第六條 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信息***享機制和聯動協作機制,及時互通管理信息。第七條 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公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審批信息和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違法行為信息。第二章 設置準則第八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鄉規劃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要求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征求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及職能部門的意見,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草案應當征求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九條 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編制單位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的網站長期公布,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突出城市形象、美化優化城市景觀,體現戶外公益廣告的發布需求,確定戶外廣告設置可設區、控制區和禁設區等空間布局以及分類控制圖。

對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應當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規定城市重要節點戶外廣告設置地點、位置、數量、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第十壹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現行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及其他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規定。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

(壹)利用或者遮擋指路牌、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燈、LED等光源性廣告設施與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距離過近,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相近,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區域;

(四)破壞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橋梁、危房、違章建築的;

(七)利用行道樹、綠化帶,侵占、損毀綠地,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礙機動車、行人通行的;

(八)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招牌設置除外;

(九)妨礙生產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以電子顯示裝置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汙染;

(二)科學控制音量,聲音強度應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93)的要求;

(三)禁止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

(四)禁止在每日22:30至次日7:00開啟,經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重大節日等適當延長開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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