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作業全過程。
本條例所稱專用車輛,是指符合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確定並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範圍內的物品。
法律、法規對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便利運輸的原則,大力推廣現代信息科技管理手段,保障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有序、安全。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建立由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組成的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應急救援工作。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根據授權或者委托,依法做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有關工作。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監管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相關信息的采集和***享應用等工作。第八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企業或者單位是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或者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為會員提供安全知識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管理,協助做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第二章 運營主體管理第十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類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第十壹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業人員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制度、車輛管理及車輛動態監控制度、停車場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安全生產作業規程、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聘用的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等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專用車輛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等從業人員,以及本企業或者單位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緊密相關的其他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相關人員離職後十二個月;定期安全教育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二個月。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教育培訓。鼓勵采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多種方式的教育培訓。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使用按國家標準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專用車輛及設備,確保使用的專用車輛及設備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重量相匹配。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維護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使用罐式專用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保持罐體完好,不得非法更換、改裝或者加裝,並按規定做好罐體的定期檢驗。
常壓罐式專用車輛罐體存在嚴重缺陷或者事故損壞需維修的,應由具備資格的企業按國家標準及技術條件進行維修並經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